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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致公党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精神患者的管理,构建和谐深圳

发布时间:2009-04-11      作者:致公党深圳市委会宣

案由:加强精神患者的管理,构建和谐深圳
提出人:致公党深圳市委会
承办单位:市委

  
理由:深圳2006年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市精神疾病总患病率达21.19%,是1996年调查结果的4.48倍,其中神经症和重型精神病的患病率上升了2倍。例如,罗湖区,很多社区居民中都有精神病患者,据深圳市康宁医院提供的资料显示,户籍人口中,截止2006年12月底,经常到康宁医院就诊的精神病患者:桂圆街道现有精神病人数246人,黄贝街道251人,东门街道196人,翠竹街道320人,南湖街道158人,笋岗街道75人,东湖街道100人,莲塘街道111人,东晓街道183人,清水河街道70人,总计1710人,其中,器质性精神障碍占1057人,占61.9%;燥狂症和有攻击性的患者占15%左右。上述数字尚不包括流动人口和长期在罗湖工作和生活的暂住人口,这些人口中精神病人数应超过户籍人数,并且很少前往精神病医院就诊,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这类患者就诊率不到30%,我们在街上常见的在游荡的精神病患者,多数属于流动的精神病患者。
   罹患精神病,不但患者自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家庭、社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例如,2007年元旦刚过,在深圳罗湖布心路,有一精神病患者在两天内打死一个11岁的小学女童,打伤一位青年女工,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法扶平的创伤。精神病人肇事,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是当前社会治安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也是在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重视和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暴力行为所针对的受害人是非常随意的,受害人猝不及防。2、 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有矛盾的人不计后果、不择手段报复,而且不达目的不罢休。3、 人身危险性大。精神病人犯罪以凶杀为最多,他们作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凶残。4、 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5、 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及时、全面保护。根据刑法第 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6、 群众安全感低。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患者具有正常的体力和破坏能力,但思维异常,经常出现妄想、狂想,容易做出极端的事,其中又以杀人、暴力伤害为主。曾有人对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进行过统计,结果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同时,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容易反复,而大批应该被监管的精神病人在社会中生活,危及到了周围人的安全。 90%需要强制监管和治疗的精神病人仍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隐患。 只要有一个“武疯子”,周围的群众就生活在被攻击和伤害的恐惧之中。
目前我市精神病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当患者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例如:市残联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有2万多人,这部分人的精神病症状非常明显,属于较重性精神病患者。而3倍的精神病人因症状较轻,或是因为家人不想让残联知道而没有进入统计数据。另外,相当一部分非户籍患者和暂住人员无人过问,这部分人,处于监管真空。社会上对精神病患者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同情,偏见和歧视现象依然严重,以致不少病人否认患病或拒绝求医,游历于监控之外。
  2、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患者未能得到长久的合理的治疗。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的因为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自己也是受害者,避之惟恐不及,无心监护;还有的虽有监护的能力,却不履行监护义务,不愿监护;有的精神病人父母均已去世,又没有其他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委会也未负起监护责任,无人监护。在深圳市罗湖区各街道患者中,截止06年底办理了残疾证的不足40%,而其中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只有50%左右,相当 一部分患者没有医保,有的患者开始办理了医保,但由于患病后无法上班,没有再续保,而精神病患者需长期服药及跟踪观察,治疗花费大,家属无法承担。深圳市残联和深圳市康宁医院虽然给40%左右办理了残疾证的患者长期发放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但不能达到非常好的控制。
     3、 公安部门在处理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指导。在精神医学方面,上海、北京都已经出台精神病人管理办法,但我市目前还没有。病人住院权利、家属监护权、患者本身自由权等发生冲突导致矛盾重重,亟须出台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4、政府的缺位。政府缺位的首要原因是认识不到位。政府需要解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许多重大问题,把精神病等同其它疾病看待,认为只是患者家属、医院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事情,没有认识到精神病的特殊性。只有政府高度重视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困境,充分认识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充分认识强制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社会问题。二是资金紧张。三是法律对政府的责任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在我国,对强制医疗作出规定的唯一一部法律就是《刑法》。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前置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即(1)精神病人涉及刑事犯罪;(2)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精神病;(3)首先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4)必要时,才由政府出面进行强制治疗。
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精神病防治康复是一项业务广泛、多学科、跨部门的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综合性;"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是符合科学、体现人道、齐抓共管的有效模式,有深刻、丰富的内涵,是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基本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渗透这项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体现在防治康复方法,还体现在组织管理体系、治疗康复系统,乃至对病患者的管理。

     建议: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必须要完善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网络,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
     1、 监护人负起职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监护人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社会这个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受害人依法应起诉精神病人的父母,不应起诉没有民事赔偿能力的精神病人本人,由法院判决他的父母因监护不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方能警醒监护人,明白失职即是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自己因此要承担后果。
  2、为规范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和管理,应该尽快制定一部《精神卫生法》,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才能让受害人不再无助,政府不再逃避,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3、努力扩大社保覆盖面,把精神病治疗纳入医保范围。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治疗费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由政府集中收治,正如由政府买单阻断SARS(非典)和AIDS(艾滋病)的传播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一样,由政府集中收治这些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必由之路。可以规定:公安、城管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病情进行诊断和救治,并由医疗单位护送其到救助站或通知救助管理站接回,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部门商议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等等。
   另外,政府通过发行福利彩票、鼓励民间捐赠等方式筹措资金,给精神病患者以较好的长期治疗。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成立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和对受害人补偿公益基金,以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
  4、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对精神病人治疗应设立三道防线,做到两个到位。卫生系统是第一道防线,负责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政府应加大精神病医院的建设,扩大床位数,扩充医护人员的编制,使之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相适应;第二道防线是政府部门、民政系统,他们为经济上困难的精神病人提供义务救助;公安系统则是最后的防线,遇上特殊的精神病人犯罪情况,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两个到位是监管到位、追查责任到位。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应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把有暴力案底的精神病人作为重点人口管理,对精神病人逐一进行登记、核查,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并成立由派出所、居委会、监护人组成的监护小组,与病人家属签定安全责任书;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恶性案件后,实行倒查制度,追查责任到位。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精神病患者,在病情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应遣返回原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