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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组织作用

发布时间:2011-11-04      作者:致公党深圳市委会

 

【编者按】9月20日,深圳市政协五届七次常委会举行“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协商议政发言,共有12位委员进行了重点发言,9位委员进行了即兴发言,还有46名委员提交了书面发言。致公党深圳市委会谢频委员会上提交了题为《建议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组织作用》的书面发言。《人民政协报》摘登了部分发言内容。现把谢频委员的发言全文刊登如下。


  建议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组织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的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章中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目前,我市社区内居民委员会的数量已经达到792个。社区内综合了区域范围内各种人际关系,每一个社区都是一个小社会。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重点搞好社区建设。
  现从事社区工作的基层单位主要有: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居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应在社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存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1)原来代行使的政府行政事务性职能剥离到社区工作站后,居民委员会在社区中的公信力严重下降;(2)在对社区内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治安以及群众文娱活动的管辖权方面,居民委员会受到来自同样是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挑战;(3)在社区服务方面,物业公司提供了安全保卫、房屋维修、环境卫生等专业性服务,居民有事直接找公司办理,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的自治管理功能被进一步挤压。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几乎没事可做了。特别是将居民委员会置于社区工作站的领导之下,这更使得居民委员会名存实亡。
  如何才能发挥居民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呢?我认为,应当理顺社区内各基层单位之间的关系,依法确立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组织地位,并进而依托其推进社区居民自治。解决了主要矛盾,其它矛盾将随之迎刃而解。我相信,在社区建设中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主体组织作用,有利于把城市基层民主纳入我国整体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轨道,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建立执政党长期执政的有效机制。
  一、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已如前述,作为社区的法定组织,对内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各项法定职能,对外依法代表社区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要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支持其依法开展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依法负责对社区事务行使管理职能,社区内包括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在内的其他组织都必须接受其代表社区居民的工作指导和民主监督。
  二、实行社区自治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社区自治的主体是社区内的居民;社区自治的内容是社区内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社区自治的目的是发展社区民主、改善居民生活、促进社区发展、建设和谐的现代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自治不是不要党和政府的领导,而是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领导,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协助政府做好各项法定工作。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机构应将一些行政事务性工作直接下放给居民委员会去做,而不是象过去那样仅仅是“授权”,更不是象现在的做法“剥离”出来;并且,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在经济上应由“拨款”关系,转变成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