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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 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3-05      作者:致公党深圳市委员会

 

深圳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提案:
 
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

 

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的建议

致公党深圳市委员会

全球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第一推动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深入融合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引擎。深圳社会经济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是促进科技创新链和金融投资链的深度融合,进而加快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的步伐,从而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当前深圳科技与金融融合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深圳的科技投入不断加大,并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是总的说来,科技创新的投融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对于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尚待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亟待深入融合。

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不高,科技创新投入不到位。2010年,全国共投入R&D经费7062.6亿元,按类型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投入比例为4%13%83%2010年,广东省共投入R&D经费808.75亿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投入比例为2%5%93%2010年,全国研发投入强度排名前几位的省:分地区看,R&D经费超过300亿元的有江苏、广东、山东、浙江4个省。R&D经费投入强度(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达到或超过全国水平的省有陕西2.15%、江苏2.07%、浙江1.78%和广东1.16%。虽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市场化水平在全国实力空前,但基础研究投入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研发投入强度落在陕西、江苏、浙江的后面,与国外相比差距更大(美国从1991200616年基础研究投入平均超过16%)。这样的投入结构十分不利于原始创新和发明创造,难以有效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二、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度大,以银行为主的信用评价机制不适应科技创新需要。根据调查显示,52家金融机构的调查,63.8%的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专门的包括资金支持和理财顾问在内的产品或服务,融资服务手段比较单一。从提供的产品特点来看,44%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36.2%的机构提供的资金为10002000万元,且提供的多为短期资金,只能暂时缓解企业短期内的资金缺口,无法保证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和支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九成以上的金融机构要求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73%的金融机构要求由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61%的金融机构要求以债券、存单质押的担保方式。

三、创业投资不能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创业投资行业需要规范提升受创业投资IPO出售股权利益最大化动机影响,创业投资出于风险考虑,偏向寻找成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这给相对早期、未具备一定规模、在以银行为主的债权融资无望的创新型企业又设置了融资障碍。而且,创业投资机构中,有相当一部分以财务投资为主,无法像带来有效产业战略资源,企业长期绩效难以有效提升。

四、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科技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包括产权交易市场、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投资评估机构等。目前,科技创新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不但数量少,而且种类不齐全,尤其是与投融资密切相关的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就相当缺乏。机构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行业龙头机构,资源无法有效整合与配置,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强。受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影响,其服务功能不强,服务水平不高,对自主创新的服务工作不到位。

五、资本市场的支持还不到位。目前,基本以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为主,其它资本市场规模小、功能不健全。不能形成顺畅的“上升通道”与“下降通道”,发挥“优胜劣态”的作用。最后,资本市场交易品种单一。我国资本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主,债券市场严重滞后。突出表现为债券市场规模小、债券品种结构不合理,以国债和金融债为主,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品种很少。

为此,我们就促进深圳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政策提出以下八点建议:

一、成立国家级科技金融创新中心。采用分管市长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的领导机制。制定科技金融中心的重要方针、政策、路线,同时在各个地市成立分支机构;设立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组织模式。突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目标,兼顾科技创新、金融创新主要任务,可以从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科技创新机构抽调代表,全面推进中心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联席工作制度。聘请相关专家成为成员,展开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战略决策、项目运作、风险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形成常务工作方针。

二、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推出多种形式、不同组合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为科技创新以及投资机构提供长期的优惠性贷款,并积极推进贷款担保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鼓励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对所得税进行优惠,还要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税种上为投资机构以及自主创新项目提供激励性政策,如对投资机构的投资收益免予征税,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大比例免征所得税等;

三、制定有利于高科技产业发展和风险投资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制度和重大创新突破产品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以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为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和自主创新成果创造庞大的市场需求,有效降低自主创新所面对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鼓励资金流向自主创新项目;

四、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财政投入方式。探索补助、科技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多种财政支持新机制。政府的科研经费投入主要支持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等。对企业开展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研发项目,财政资金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五、在有条件城市研究组建独立运营、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科技银行。科技创新银行专注于科技创新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具有鲜明特色的金融服务,银行内部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审贷。前海银行积极吸引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并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贷款—风投”业务联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比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订单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与保理融资、动产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商业银行在开拓这类金融业务同时,也要注意建立相关贷款的科学评审流程与风险监管的措施配套;

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再担保,担保对象为资产总额2亿元或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市场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对实物抵押和知识产权质押并存的组合贷款或者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对风险分担比例实施动态管理和信用评级管理;

七、制定科技保险补贴经费制度。制定研究在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科技保险费和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实施保费补贴的相关政策。研究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给予部分补助。高新技术科技保险保费计入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创建中国新产业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所着力打造“技术产权银行”、技术产权资本化和全链条服务模式,力争发展成为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级技术产权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