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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会集体提案]关于进一步深化深圳市收入分配改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1-01-01      作者:致公党深圳市委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深圳市收入分配改革的建议


2012年人均GDP达到1.9万美元,居全国首位,已达到发达国家收入水平标准,已经顺利实现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但“先富带动后富”的制度体系却没有完全构建起来,“共同富裕”的目标尚未实现。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超过0.5,已到极不公平的边缘。按王小鲁测算的隐性收入系数对深圳居民收入调查分组数据进行调整,2005-2009年深圳的基尼系数持续在0.47以上,2009年达到0.49,明显超出了0.4的国际警戒线。

现在深圳的经济发展已经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实力在分配制度改革中走在全国前列。致公党深圳市委会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1. 制定“加强版”的深圳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日本上个世纪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在1956年至1972年的16年被称为日本的高增长期,其年均增速约为10%,同时也是国民收入大幅增长以及社会福利体系逐步完善的阶段,这也奠定了即使在经历上个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90年代经济泡沫破裂后,日本经济和社会仍能保持稳定繁荣的基础。日本经验表明,经济高速增长与收入分配改革是可以兼顾的。环顾国内大中城市,深圳最有条件也有必要制定“深圳版”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带头实现十八大关于居民收入翻番的战略目标,率先建成全国民生幸福示范城市。

2. 创新与完善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工资水平与物价水平、GDP增长率、生活成本指数联动,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工资决定机制。在企业内部,逐步探索雇员的工资由雇主与雇员协商,由工会进行协调;在企业外部,由政府、工会和行业协会等协商,确定每年工资增减幅度。继续深化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合理,逐步与市场接轨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大对部分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力度。

3.改革户籍制度,实现非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要增加户籍人口比例,推行深圳入户的便利化措施。其次是推进非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两项内容:一是要把非户籍人口纳入失业培训、救助和保险范围,按照目前失业率和补助标准,700万非户籍人口纳入进来财政每年花16亿元。二是非户籍劳务工子女在深圳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目前要向民营办学机构购买学位,大概每年有36万非户籍小孩要享受义务教育,这笔费用大概每年要花12亿元,由此真正建设民生福利城市。建立“关爱学校”和“关爱医院”,切实解决外来人口教育与就医难题。

4.消除绝对贫困,确保底线民生,力争5年内消除绝对贫困。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营养学中低等能量摄入的标准,科学制定保障低保对象最基本生活的食物清单。根据食物清单与物价确定食品低保线,进而确定包含食品与非食品的合理支出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深圳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整系数。一旦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超过一定界限(4%),就应启动调整机制,重新测算低保标准,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从而确保全市1.2万户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不仅不会因物价变动不下降,而且还能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而提高,切实分享到深圳经济发展的成果。

5.加大教育和职业培训救助,实现充分就业,鼓励创业,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创富能力。对于生活水平略高于低保对象的低收入居民,实施及时有效的分类与专项援助,重点帮助其消除能力贫困,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实现由求生存到求发展。采用有条件现金援助形式,加大对低收入家庭少年儿童教育与健康的投资,积累人力资本,使其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创业机会以及各种商业机会,防止贫困代际传递和社会阶层的固化。

6.加快推进住房保障计划,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财政年度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多种形式,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解决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困难群众、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探索“新深圳人”客栈的服务制度,鼓励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城中村改造,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一批廉租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