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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分级管理民办基础教育,促其健康科学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6-17      作者:本网站新闻

案 由:关于分类分级管理民办基础教育,促其健康科学发展的建议
提 案 人:致公党深圳市委员会
通讯地址:福田区上步中路1004号一楼114
电话号码:82094570
邮政编码:518006

  近几年里,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办学环境逐步改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在经历了起步阶段、快速成长阶段、规范管理阶段,民办基础教育已经发展成为我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目前有民办中小学256所,在校生352428人,占全市中小学学校数、在校生比例分别为40.6%、40.4%。民办小学在校生260741人,占全市小学在校生的44.2%;民办初中在校生74766人,占全市初中在校生的34.9%;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16921人,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的24.9%。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非深圳户籍学生55.2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69%。非深户学生中41%就读于公办学校,约占公办学校在校生的一半。民办中小学的总体分布呈现出关外多、关内少、低端多、高端少的特点。
  深圳不仅是经济强市,也是一个人口膨胀极快、人口结构严重倒挂的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政府对民办基础教育从限制到提倡,从鼓励到支持,并且也先后实行了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民办基础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但是民办基础教育的总体发展已经步入一个瓶颈阶段。从近几年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现状来看,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确实遇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其中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民办教育的定位和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问题:
  《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上已有部分突破,但仍在民办教育的定位、“民办非企业”属性、“办学者合理回报”、税收、用地、融资、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上存在模糊。而我市现有的民办基础教育政策法规中,仍存在结构不合理,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也没有对此根据自身教育特点出台相应的细则,政策存在“一刀切”的情况,致使目前民办教育定位、管理方面缺乏操作性,民办教育的发展处于尴尬位置,这就极大地制约了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和品牌的建设。

建议:
  我市民办基础教育的规模、结构、发展历程及其中产生的问题对于全国的民办教育发展来说均是具有典范与窗口意义的,所以深圳更应该利用好“国家教育改革试验区”的优势,率先在地方立法上寻求突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对我市民办教育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出台《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通过政策法规引导好民办教育进入良性循环发展,其中关键是要在政策上突破几点:

一、分类定位好民办教育
  建议将民办中小学细分为“两类五级”,“两类”分别为社会力量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公益性民办学校”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盈利性民办学校”,其中“公益性民办学校”依法在民政局注册,“盈利性民办学校”则在工商局注册。“五级”则是按照教学质量对两类学校均划分为“国家级”、“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普通级”。

二、明确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形成阶梯式引导政策
  建议在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公益性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建议为10%上下)结余,用于奖励出资方。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方出资数额。对于该类民办学校都按照教学质量的五个档次从高到低阶梯式设置结余基点。如:“公益性民办学校”的“国家级”、“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普通级”的每年分别可提取15%、13%、10%、8%、6%。
  “盈利性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结余,用于奖励出资方,但盈利部分必须制定一定的税收政策加以限制。

三、利用好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针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可以规定“公益性民办学校”依法在税收、建设用地及校舍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盈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一般性优惠政策,自负盈亏。如 “普通级”的“盈利性民办学校”提取结余基点为10%的按照一般性优惠税收比例征税,提取超过10%结余的部分则征收超过部分的高税收,引导该类学校将超过10%的盈利部分继续投入到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去。

四、明确民办教师身份
  民办学校的教师同样是祖国花朵的园丁,他们同样奋斗在国家教育战线上,我市立法上应该明确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确保民办学校教师在劳动保险、档案、教龄等方面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