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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1-01-25      作者:致公党深圳市委员会

深圳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

案 由:关于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建议
提 案 人:致公党深圳市委员会

    2008年底的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着世界经济,中国经济也不能独善其身,尤其是中国的外贸出口也因此受到很大影响。应该说,深圳作为华南沿海地区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程度更大。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世界范围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明显上升趋势,其中很多以中国为目标,这也必然增加了深圳企业出口的困难。其中主要有:
    一、国际贸易大环境对我国出口导向型企业的不利条件增多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的贸易保护手段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手段逐渐向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新型贸易壁垒形式转变,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多样化,而且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我国的出口企业不得不面临其他国家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等不同种类的贸易壁垒措施。
    二、我国政府对企业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应尽量隐性,而不至于给其他国家留下发起贸易保护措施的借口
    中国企业在外贸出口方面对政府的依存较多,而政府对于外贸出口型企业的补贴,也容易给国际上其他国家留下对中国企业发起“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的借口,因此反倒不利于政府对中国企业发展的实质性保护。而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既能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保护措施,合理地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又不至于给企业留下“政府补贴”的烙印,相对也可减少金融危机对深圳出口型企业的冲击。
应该注意的是,世界其他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界也对我国在危机背景下采取的一些措施提出了异议,例如提高出口退税、经济刺激计划中的一些扶持措施等,都有可能成为其他国家对中国发起国际贸易保护措施的潜在目标。
    三、金融危机的爆发,首先遭受冲击的便是沿海地区的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企业,而深圳正是此类企业居多
    深圳民营企业占各类企业总数的90%以上,而民营中小型企业又在民营企业总数中占据多数。这些民营企业的GDP生产总值很高,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进行科技自主创新的活力也最强,但鉴于多数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规模,科研资金缺乏也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他们需要得到多种形式的资金帮助,包括应对其他国家贸易保护措施所需的资金。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的今天,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进行的《我国民营企业专利状况报告》显示,无论是从企业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数比较,还是从不同规模民营企业的专利申请量比较,相较于大型企业和小型规模以下企业,中小型企业数及其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均超过60%,该统计数据均显示中小型民营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积极性最高,对于专利保护的需求最强。
    我们认为,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高科技、制造、出口企业,有效应对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指控,促进其创新活力,渡过国际金融危机的难关。
    具体而言,该举措有以下作用:
    一是有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壮大,使之在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战中更具竞争力。在深圳,有能力应对金融危机和国际诉讼的大型企业当然有,像华为、中兴,但这样的企业毕竟是凤毛麟角,大部分企业在面临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时,不知道怎样或没有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干脆放弃参与国际贸易诉讼,停止向贸易措施发起国的产品出口。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中小型企业应诉资金匮乏的障碍,助其应对国际贸易诉讼,从而争取到更大范围的产品出口权利。
    二是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使之从直接的“政府补贴”转为“指导法律援助基金的建设与管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职能应重在指导企业不断健康发展,这比单纯地给予财政资助要行之有效得多,也可避免给企业留下“政府补贴”的烙印。
    三是有助于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要实施该项战略,就应鼓励企业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包括国内知识产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法律援助基金”无疑是企业应对这些诉讼的重要资金保障。
为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
由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方共同设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基金可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和行业协会,部分来源于深圳各大中小型制造、出口企业,是为“取之企业,还于企业”。具体而言,法律援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出资;政府以外人士捐助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基金运作所得的收入;企业从法律援助基金中所得收益的回报,等等。
    二、合理配置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形式
    涉外法律援助基金可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专项风险投资基金设立,但一定由专家进行管理,使之合理、恰当地用于支持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诉讼,应对国际贸易壁垒。
    三、明确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适用对象
    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出口导向型的中小企业,包括从事制造、外贸销售的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四、构建合理的涉外法律援助基金运作模式
    基金的运作模式可采用国家、集体、企业三方参与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世界其他国家对我国企业采取贸易保护手段后,由有需要的中小型企业提出申请,并由专门管理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专家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评估,进而对符合基金发放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资金,助其顺利完成国际贸易诉讼或应对其他贸易保护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在获得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中小企业产品继续成功出口后,“涉外法律援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向企业收取一定的基金维护费用,以使得基金得以维系,造福于更多的深圳中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