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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7-10-08      作者:华南技术交易网


        一、 深府[1999]171号文--“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外事、公安部门优先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出国赴港澳申请’;

        二、 由市人事局、外事办、住宅局、公安局、教育局联合签发的深人发[2000]6号文--“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外事、公安部门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有一定规模、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单独立户;对承担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的高科技人才,给予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外事部门对出访任务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人员,给予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任务批件。’

        三、 深府[2000]70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五条规定‘对软件技术或管理人员出国,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往返港澳,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境外培训,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有关部门审核,市外事部门批准,可持因公护照(证件)出国(境)。’

        四、 深府[2000]70号文--“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优先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保证其来去自由。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员工出入国(境)手续,由市科技局协助办理。’

        五、 深办发[1999]8号文--“深圳市优秀年轻科技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科技人才在培养管理期间,向市外事部门申报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的,外事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特殊需要的可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地区通行证。